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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辽宁光伏项目建设方案发布:一市一企,建共享储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19 16:36:43    浏览次数:49    评论:0
导读

近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意见提到,为节约高效利用我

近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意见提到,为节约高效利用我省土地资源,深入挖掘土地价值,减少占用耕地,探索光伏发电项目与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推进在荒漠、水面、滩涂三类区域开发建设光伏示范项目。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潜力,本次安排光伏示范项目建设总规模80万千瓦,其中,阜新治沙光伏项目50万千瓦、盘锦水面光伏项目20万千瓦、大连滩涂光伏项目10万千瓦。


  以下为原文


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省非化石能源高质量跃升,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参照《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辽发改能源〔2021〕378号),制定辽宁省2022年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方案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规模


  为节约高效利用我省土地资源,深入挖掘土地价值,减少占用耕地,探索光伏发电项目与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推进在荒漠、水面、滩涂三类区域开发建设光伏示范项目。


  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潜力,本次安排光伏示范项目建设总规模80万千瓦,其中,阜新治沙光伏项目50万千瓦、盘锦水面光伏项目20万千瓦、大连滩涂光伏项目10万千瓦。


  二、基本要求


  1.有关市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从申报单位中优选综合实力强的项目业主参与本市光伏示范项目建设。原则上每个市只能选择一个项目业主。


  2.申报单位以单一投资主体参与,投资主体的控股方具备光伏项目开发能力和经验,资金实力可满足申报容量总投资要求。申报单位需认真论证盈利能力,全方位评估各种风险,并承诺自担投资风险。


  3.示范项目单体规模至少10万千瓦,且不存在土地、环保、防洪、林草、军事和文物等方面问题。


  4.优先鼓励承诺按照建设光伏功率15%的挂钩比例(时长3小时以上)配套安全高效储能(含储热)设施,并按照共享储能方式建设。


  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1.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供电公司意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以及上述基本要求选出项目业主后,经市政府同意,将推荐的项目业主和项目建设规模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根据有关市上报情况,联合发文公布辽宁省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国家能源局、东北能源监管局报备。


  3.自辽宁省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计划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项目业主须完成开工相关必要手续,并由市发展改革委查核相关手续的批复原件,并将复印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无法按时完成相关手续的项目届时取消建设规模。


  (1)需要完成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用地批复和接网论证意见等,项目不能涉及军事、文物、防洪、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矿产压覆等问题。(2)根据项目涉及的土地类型,光伏治沙项目需要取得林草部门审核同意书,水面光伏场址只能选择在引水型水库水面,需要取得水利部门批准意见或行政许可。项目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取得用海批准文件并办理海域确权手续。


  4.纳入建设计划且完成前期准备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含承诺建设的储能装置),须在2022年底前形成实物投资,2023年底前建成。


  四、保障措施


  1.有关市相关部门要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履行项目管理程序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在项目申请报告中要有安全专章。督促项目业主抓紧推进项目,及时协调、督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2.项目建设地点、业主、容量和储能规模等内容,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如果备案文件中的项目业主名称与建设计划确定的项目业主名称不一致,需要在备案文件中明确两者之间的隶属关系。严禁未批先建、违规审批、擅自变更等违规行为。有关市要督促项目业主及时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采取停工、停产整顿等措施。


  3.光伏项目运行期间,项目业主自愿参加现货和中长期电量市场化交易(就近直接交易试点和分布式市场交易除外),并接受电网调度和统一指挥。光伏项目参与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项目业主根据辽宁电力市场建设发展阶段统筹考虑各类市场模式参与方式。


本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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